国务院未保办:确保困境儿童温暖过冬幸福过节******
人民政协报讯(记者 顾磊)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情暖新春共护未来”2023年寒假春节期间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寒假春节期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确保其温暖过冬、幸福过节。
《通知》要求,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未保办)要统筹用好基层工作力量,对本地区困境儿童进行走访探视,重点了解儿童监护或委托照料状况、健康情况、寒假春节期间儿童去向和面临困难问题等,针对困境儿童的实际困难,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各类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保证儿童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关爱服务。
与此同时,结合走访探视活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将父母均在外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关爱服务的重点对象,督促引导父母通过电话、视频、微信语音等方式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的亲情沟通,给予儿童亲情关爱,加强假期亲子陪伴。
《通知》强调,各地要确保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将困境儿童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关注的重点对象范围,加强疫情防控和救治服务保障。
《通知》指出,各地未保办要充分运用已经形成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联动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动员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儿童帮扶活动,为困境儿童开展爱心陪伴、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试等关爱服务,推动形成齐心合力、共护儿童成长的浓厚氛围。
“对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而言,不仅要关注疫情本身的防控与救治需求,还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高效、多元的救助关爱。” 中民社会救助研究院执行院长宋宗合表示,在满足困境儿童寒假春节期间救护需求的同时,要建立一套更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措施,实现涵盖学习辅导、志愿陪伴、人身安全教育、情感抚慰支持等方面的一系列关爱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困境儿童个性化需求,真正让困境儿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