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聚餐多 怎样吃更健康?专家建议→******
今天(21日)是大年三十,一年当中大家最期待的就是今天的这顿团圆饭。怎么吃既享受美味又健康,还有助于康复期人群的恢复呢?一起来听听专家的建议。
专家提示春节饮食要特别注意这几件事:
避免暴饮暴食。遵循“食不过饱”的原则,最好每餐七分饱。对肥胖症、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患者、老年人和儿童等尤应注意。
保持规律进餐。尽量维持和日常一样的进食节律和时间,不宜过于随性地进餐,尽量每日三餐或少量多餐的原则。
尽量做到少饮酒、不饮酒。尤其不能饮用高度烈性酒。如果饮酒,可以选用低度的果酒。应特别注意,孕产妇、儿童不能饮酒。老年人以及患有肥胖症,血糖、血脂、血压、血尿酸等控制不理想的慢性疾病患者,尽量不饮酒。
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 于康:春节期间食物尽量温和、清淡,别做太油腻,太辛辣刺激,或者太咸的食物。春节期间,有的人吃得盐过多或者辣椒过多,容易造成胃的不适,或者血糖、血脂、血压的波动,这个我觉得得不偿失。
专家:新冠感染康复后根据自身补充营养品
过春节了,亲朋好友之间,尤其是给长辈可能会送一些营养品。新冠感染康复后要不要吃一些营养品?听听专家怎么说。
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 于康:我想有几点大家要评价一下。第一个就评价一下您在“阳康”(新冠病毒感染康复)以后吃的食物,跟感染新冠病毒之前比有没有明显减少,或者说有没有恢复比较慢、比较困难的情况。如果已经恢复到以前正常的饮食了,通过合理饮食这些营养是完全够的。但如果在恢复的过渡期,还没有恢复到以前的饮食情况,那么可以选择一些营养补充剂,比如复合的微量营养素制剂,这里头有维生素、矿物质,比单一的补充效果要好得多。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或者特殊的疾病状态之下,应该到医院去咨询专科医生或者营养科的门诊,提供一个专业的解决方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